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那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那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那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那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明确就其所提起的反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那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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