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木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薛赐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尚志,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木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木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木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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