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木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兴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木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木饰面及家具)》、《2F会所精装修工程量清单》、《深圳会所2F木制品增项签证单清单》等材料来看,无论是合同签订的主体及合同签订的目的,还是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标准、计价方式、验收方法、付款期限,抑或是合同所附的精装修工程量清单,均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原、被告间应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应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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