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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叶军委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军委,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伙伴公司)与被告叶军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伙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被告叶军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来伙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叶军委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工资差额75,779.3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376元及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528.74元。事实和理由:叶军委于2016年4月8日入职未来伙伴公司担任制造总监一职至2019年1月24日离职。叶军委在职期间未尽到谨慎义务,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签订工程建设中的工程量变更单,导致未来伙伴公司遭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达200多万元。叶军委在职期间私自安排亲属杨某某担任质核人员,杨某某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现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叶军委已经存在徇私舞弊情形,给未来伙伴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未来伙伴公司据此解除叶军委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叶军委赔偿金。叶军委没有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工厂管理不严,存在大量未关闭的工单,导致账实不符。因叶军委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失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故未来伙伴公司无需支付叶军委工资差额。由于叶军委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未来伙伴公司的利益,故未来伙伴公司无需支付叶军委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叶军委辩称,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实际存在,未来伙伴公司应当支付。未来伙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叶军委没有休年休假,未来伙伴公司应当支付折算工资。
  叶军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延时加班352.5小时的加班工资51,656.25元、休息日加班179小时的加班工资28,305元。事实和理由:叶军委于2016年4月8日进入未来伙伴公司工作,于2019年1月24日被辞退。叶军委在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352.5小时,休息日加班179小时,且加班后均未补休。未来伙伴公司处一直采用考勤制度,留有考勤记录,而叶军委作为劳动者很难取得相应证据。未来伙伴公司只要提供考勤记录就可以确认加班情况。
  未来伙伴公司辩称,叶军委没有提供加班的劳动成果,未来伙伴公司规定加班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非待在工作场所就算是加班,故不同意叶军委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军委于2016年4月8日入职未来伙伴公司,担任制造总监一职,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叶军委每月工资17,000元,自2017年5月起调整为20,000元,自2018年1月起调整为35,000元。未来伙伴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叶军委上月自然月工资。
  2019年1月24日,未来伙伴公司向叶军委出具辞退通知书,以叶军委任职期间经营不善,不胜任目前的管理工作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叶军委的累计社保缴费年限已逾10年。
  2019年1月28日,叶军委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实得工资差额75,779.3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15天的折算工资75,903.61元及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延时加班352.5小时的加班工资51,656.25元、休息日加班179小时的加班工资28,305元。2019年3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未来伙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军委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实得工资差额75,779.3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376元及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528.74元(认定2018年度已使用3天年休假,尚余7天未休),对叶军委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未来伙伴公司及叶军委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列先起诉的未来伙伴公司为原告,列叶军委为被告。
  未来伙伴公司另提供内网关于钉钉工作台her启用的通知(记载系统可进行招聘需求申请、转正申请、请假申请、加班转调休申请、补卡申请及离职申请)及员工手册(内有加班申请制度,加班前需要在系统填写加班转调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等),证明考勤方式为钉钉考勤及指纹考勤,加班需要申请。叶军委对上述内网通知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钉钉系统上实际只有请假、加班转调休申请及离职申请这三项功能执行了,其他功能都没有执行。虽然确实有员工手册,但实际没有执行,员工还是通过指纹进行考勤,没有用钉钉考勤系统。
  未来伙伴公司另提供2017年的工程指令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因叶军委私自变更工程量,导致工程施工方起诉未来伙伴公司的常州公司,给未来伙伴公司造成损失。叶军委对工程指令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指令单内容是公司制定的,其只是作为现场确认人员签字,签字只是证明情况属实,其职级也没有权利发文。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叶军委另提供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加班考核表,证明加班有两种方式统计,一种是指纹换算,一种是工厂的文员记录,加班考核表就是文员记录的,每个月月底发给人事核算加班工资,考核表是综合了指纹考勤和考勤员的手工记录。未来伙伴公司只有在2016年8月或9月付过一个月加班工资,其他都没有付过。未来伙伴公司对上述加班考核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没有盖章确认。
  未来伙伴公司表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是有部分工资没有发放,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该期间工资差额无异议,是因为叶军委擅自变更工程量给公司造成损失才暂扣工资没有发放。虽然辞退通知上记载的辞退理由是不胜任工作,但实际上是依据叶军委在常州担任总监的时候,违规变更工程单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在解除与叶军委的劳动合同前有对叶军委进行过调岗。叶军委在2018年应休年休假是10天,在过年时2018年2月9日至14日期间休5天,之后又休了3天,另剩余的2天年休假也休了,但没有证据证明。
  叶军委表示其被辞退前没有进行过培训或调岗,其在2018年过年期间没有休年休假。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程指令单、应诉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加班考核表、内网通知及员工手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叶军委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为未来伙伴公司工作,未来伙伴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现未来伙伴公司确认该期间尚有工资差额75,779.33元未支付,故其应当将该部分工资差额支付给叶军委。未来伙伴公司如认为叶军委给其造成损失,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权益,但以此为由扣发工资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要求不支付上述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来伙伴公司向叶军委出具辞退通知书上记载的辞退理由为不胜任工作,但现无证据证明未来伙伴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前对叶军委进行过培训或调岗,故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其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未来伙伴公司主张其实际系以叶军委违规变更工程单量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曾将该辞退理由告知过叶军委,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未来伙伴公司主张叶军委已休完2018年度的10天年休假,但未就此举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员会认定叶军委已休2018年度3天年休假,尚余7天未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未来伙伴公司要求不支付叶军委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528.7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叶军委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但其提供的加班考核表并无未来伙伴公司的盖章确认或相关人员的签字,故本院对该加班考核表不予确认。叶军委对于未来伙伴公司的员工手册真实性并无异议,而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需要进行申请,且叶军委也确认钉钉系统上加班转调休申请功能有实际执行。因叶军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申请过加班并得到批准,故其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叶军委除加班工资外的部分申诉请求,叶军委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因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军委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实得工资差额75,779.33元;
  二、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军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376元;
  三、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军委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528.74元;
  四、驳回叶军委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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