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上海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诉被申请人上海华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第十一座名义801室、第十二座名义1603室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第十一座名义801室、第十二座名义1603室房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