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宜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尹守清。
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宜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