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朵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上海朵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音制衣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12月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朵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0元,由原告上海朵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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