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琦胜。
委托代理人池海峰、汪洋,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宇。
委托代理人韦文炜。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马建筑)与被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纳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朵马建筑的委托代理人池海峰,被告同纳建设的委托代理人韦文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朵马建筑诉称,2016年9月21日,同纳建设因“上海农庄项目”室内装修设计与朵马建筑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朵马建筑已按约向同纳建设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纳建设仅向朵马建筑支付了进度款人民币4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虽经催讨第三期进度款24000元,遭拒。同纳建设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朵马建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同纳建设支付设计费24000元;2、同纳建设支付逾期付款24000元之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同纳建设承担。
被告同纳建设辩称,合同生效后,同纳建设依约按期支付了前两期进度款计48000元,朵马建筑交付完最后设计图纸时,因相关项目需要变动,曾向朵马建筑提出图纸修改,未果。因朵马建筑未完成义务,同纳建设付款的条件未成立,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09月21日,委托方(甲方)同纳建设与承接方(乙方)朵马建筑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的工程项目名称为“上海农庄”、地点上海青浦、规模室内273平方米、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为精装修室内及附属廊道设计。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提交建筑设计文件、结构设计文件、机电设计文件。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1、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付概念设计文本;2、概念确认后10日内交付方案设计文本;3、方案确认后5日内交付扩初设计文本;4、扩初设计确认后5日内交付装饰施工图及机电点位图;5与文本文件同时交付所有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本。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8万元。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24000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24000元(不含定金);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24000元;工程施工完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合同中还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合同生效后,双方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至2016年12月底,朵马建筑按约将图纸交付完毕,因同纳建设未按约定支付第三期进度款24000元,2019年1月22日,朵马建筑委托律师函告同纳建设,要求其收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未果。
2019年8月19日,朵马建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其诉请。
庭审中,朵马建筑认为,据了解,“上海农庄项目”尚未核准。现朵马建筑已按合同约定在2016年12月底前交清了全部图纸,同纳建设拒付约定的进度款已构成违约,因律师催告函于2019年1月24日送达对方,故按约主张的违约金自次日起算。
同纳建设认为,2016年年底前确已收到了朵马建筑全部图纸。对朵马建筑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只是无证据证明曾要求朵马建筑修改图纸之事实。
本院认为,同纳建设与朵马建筑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是签约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同纳建设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应构成违约,现朵马建筑要求同纳建设支付进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因同纳建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4000元;
二、被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人民币24000元之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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