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某商务咨询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某商务咨询服务部、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某商务咨询服务部、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38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某商务咨询服务部、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38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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