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杉一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XXX幢业务楼B208室。
法定代表人:苏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荣加林。
原告上海杉一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杉一植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杉一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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