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胡祝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杜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杜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杜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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