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曦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虹,女,1991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吴坚,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59.40元,实际收取9,66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水 洁
书记员: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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