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曦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琬婷,女,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琬婷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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