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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科技有限公司与姚莉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来伊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功。
  被告:姚莉莉,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汶静,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来伊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莉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来伊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来伊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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