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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拾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来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义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拾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来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拾桀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暨反诉原告上海拾桀实业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来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艳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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