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梁华,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根生。
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辰盈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杨浦区育阳托幼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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