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黄兴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宁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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