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丽君,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丽君应于2019年1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人民币62000元;
二、若被告陆丽君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支付,则被告陆丽君除在2019年1月5日前应当支付人民币55000元,另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陆丽君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任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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