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秦涌倩,女,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秦涌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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