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易顺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琛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易顺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顺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国祥,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朱佳,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银行存款1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银行存款1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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