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杨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信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明。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杨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银行存款6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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