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门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洋,经理。
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杨门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杨门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洁亭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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