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杭海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凌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功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永祥,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静,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杭海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功坊门业有限公司、王永祥、林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天功坊门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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