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杭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杜世培。
原告上海杭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杭闽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37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杭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37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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