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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
  原告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上半年,被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XXX号多利农庄内的相关零星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8年6月12日,被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单,对原告所完成工作内容的质量及最终造价55,000元予以确认,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相关人员联合签署《项目竣工验收单》,载明建设单位为被告,施工单位为原告;施工单位结算金额以及最终确定造价金额均为55,000元;工作内容为,1.施工内容为KJ会议室配套厕所35,000元,含水电、马桶、小便斗、洗手池、拖把池、彩钢板房子、室内隔断等;2.红楼1F活动舞台,24平方米,3立方米实木制作,9,000元;3.多利大草原门头,碳化木制作,4米×3米,3,000元;4.路牌标识牌柱子,18根碳化木柱子,8,000元。
  原告称,被告方签字人员系现场负责人蔡雨应、公司领导丁亚平;因为涉案工程系零星小工程,故原、被告未签署书面合同。
  以上事实,由《项目竣工验收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施工,双方对工程价款已作确认,被告理应按《项目竣工验收单》所载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杰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许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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