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同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同。
原审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
负责人:司小龙。
原审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花荣。
上诉人上海杰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培物流”)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3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杰培物流上诉称,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但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侵权关系,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杰培物流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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