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开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呈,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兆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杰开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杰开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杰开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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