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岳都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南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苏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吴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鞋军,男。
原告上海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元,减半收取计211.50元,由原告上海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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