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舒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霞,女。
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