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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舒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霞,女。
  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上海杰立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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