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木源(上海)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饶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杰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凯木源(上海)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杰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杰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杰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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