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韶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佳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被告顾佳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12月3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订有协议,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该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确认上述债务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清偿。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佳庆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2018年原告欠被告约12万元未支付,要求被告向案外人朱伟主张,本案所涉款项不是借款,系原告本应归还被告的欠款,且原告使用被告的商铺,也未付租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向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60000(陆万元正),已收到公司泰隆银行转账该笔款项计陆万元正,于2018.9.10前还款。”当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6万元。2018年12月5日,双方就欠款进行了确认: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拖欠的借款6万元,从2018年12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借条、转账记录、欠款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条、欠款确认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合意和转账事实均客观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并无无效之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至于被告辩称该款实际系原告归还此前其他欠款,且原告使用被告商铺未付租金,该辩解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佳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
二、被告顾佳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杰觅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12月3日计至2019年1月31日)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顾佳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智永
书记员: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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