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曲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丹。
原告上海杰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曲奥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阔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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