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4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均约定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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