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计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荣,男。
原告上海杰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霞公司)与被告上海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耀、被告神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杰霞公司、神惠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合同款项61,900元;二、承担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按照占用资金83,618.27元一个月年化4%利息计算,暂计300元)。事实与理由:杰霞公司是一家经营餐饮的公司,通过网络与神惠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署了由神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神惠公司协助杰霞公司为其开设的ALLORA意式餐厅门店进行微信等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合同开始履行,神惠公司拿了一个手机二维码要求杰霞公司的门店经理对所有的客户微信收款走其提供的二维系统,目的是为其履行服务合同储备微信客户资源,但其宣称该手机系统支付码属于杰霞公司,对应的餐厅收款金额将直接汇入杰霞公司提供的公司账户(神惠公司当日从杰霞公司处获取其具体银行开户证明及相关的账号)。2018年10月底,杰霞公司对门店财务月度结算时发现通过该系统的款项并没有汇入杰霞公司的账户,经向神惠公司质询,神惠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一会儿说,款项在自己公司账上,马上就能汇给杰霞公司,但没过多久又称该款项是在拉卡拉其他第三方平台。经杰霞公司多方交涉直至2018年11月5日上述款项才以拉卡拉客户备付金形式转入杰霞公司账户。可见神惠公司占用杰霞公司资金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杰霞公司认为其从来没有与拉卡拉公司签署过任何资金合作协议,事前也不知道有这个平台存在,神惠公司故意告知杰霞公司虚假情况,采用隐瞒与欺诈的手段挪用与占用杰霞公司的资金,性质相当恶劣。神惠公司仅是个网络服务公司,其根本无权安排杰霞公司的资金流转,如杰霞公司事先知道神惠公司资金结算模式中存在第三方平台,杰霞公司是根本不会让神惠公司提供服务进而产生营业款的金融风险,因此神惠公司诱使杰霞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订立《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予以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杰霞公司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
神惠公司辩称,神惠公司与杰霞公司签订诉争协议后积极履行了义务,资金占用原因是杰霞公司提供了错误的银行账号,杰霞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于法无据。
杰霞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技术服务协议》《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收款码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经质证,神惠公司对杰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神惠公司围绕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神惠公司系统中杰霞公司的会员信息截屏、《开户许可证》、收单商户管理系统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质证,杰霞公司除对收单商户管理系统截屏不认可外,对神惠公司所提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7日,杰霞公司与神惠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杰霞公司通过神惠公司的再惠平台进行经营活动,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神惠公司为杰霞公司和消费者提供平台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服务信息明细包括智能营销/积分营销/主动营销/支付官方物料/生日营销/拉新手环/会员短信/服务员评价/客户成功服务/惠管家PHONE/APP/再惠付等基础包及储值营销、积分商城、会员等级与特权、纪念日营销、礼品卡、主题营销、H5品牌展示等增值包,费用合计61,900元;杰霞公司通过再惠商家平台或惠管家Phone或再惠APP享有的会员管理和会员营销功能包括但是不限于查看数据、会员注册、积分加减、优惠券兑换;等等。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杰霞公司在神惠公司的再惠平台登记注册为会员并开通相关增值服务。另,神惠公司向杰霞公司提供了收款码,杰霞公司所经营的ALLORA意大利餐厅自2018年9月11日开始使用该收款码收款,使用至2018年10月31日发现所收款项未进入杰霞公司账户,同日,杰霞公司就此向神惠公司提出异议。
根据杰霞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与神惠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9月11日,袁某某:“银行卡是对公账户可以吗?”周某某:“可以的”袁某某:“名称:上海杰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电话: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021-XXXXXXXX,开户行及账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XXXXXXXXXXXXXXXXX”;2018年10月31日,周某某向袁某某发送图片,其中表格内可见手写数字XXXXXXXXXXX,周某某:“对的吧?”,并再次发送图片一张,其中可见打印数字XXXXXXXXXXX,上方手写316308,袁某某则将双方9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发送周某某,周某某:“钱你放心,肯定会在的”“朱总电话多少”“我跟他说一下”“袁姐,这件事情我会帮你盯紧处理这件事情的,你消消气,然后您把朱总电话给我一下吧,我和他沟通一下”。
2018年11月5日,杰霞公司银行账户收到通过神惠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收取的钱款83,618.27元,对方账户名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神惠公司称,其向杰霞公司提供收款码是为了收集会员信息,即消费者通过扫码支付即可成为会员;又称,系争收款码所收款项是经过拉卡拉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原本杰霞公司每天的营业额会在当天划入杰霞公司账户,但由于在拉卡拉结算平台中登记的杰霞公司银行账号错误导致没有转账成功,系争钱款一直在拉卡拉平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杰霞公司以神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诉争《技术服务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杰霞公司的诉称意见,其所称神惠公司的欺诈行为是指杰霞公司通过神惠公司提供的收款码所收钱款未进入杰霞公司账户且经催促后通过案外人账户转入。本院认为,从杰霞公司与神惠公司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系争钱款最终划至杰霞公司账户时间及来款账户来看,神惠公司关于因杰霞公司账户登记错误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杰霞公司账户划款失败的辩称应为事实,虽依证据可见神惠公司对于杰霞公司账户号登记错误一事存在过错,但神惠公司在杰霞公司提出异议当天即积极予以回应并进行问题查找,也在较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事予以解决,因此,无法证明神惠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另关于通过第三方平台结算的问题,现并无证据证明杰霞公司曾与神惠公司明确约定排除第三方支付平台适用,因此即便神惠公司未就此向杰霞公司予以披露也不足以构成欺诈事由。综上,杰霞公司关于神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进而据此要求撤销诉争《技术服务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并要求神惠公司返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杰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7.50元,减半收取计673.75元,财产保全费642元,合计诉讼费1,315.75元,由上海杰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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