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礼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侨福外高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柱恩,董事长。
原告上海杰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侨福外高桥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杰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杰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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