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东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赖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负责人。
原告上海松东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东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东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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