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黎俊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华,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騫,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立艳。
被告:田立艳,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田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上海众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在上海闵行,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