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松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松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松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7月到2018年7月,而原告主张的货款对应订单产生于2017年7月31日,属该合同履行期限内,故相应纠纷的处理应适用上述合同条款。现《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中载明,甲方为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F座2楼。根据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王春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