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菊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3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众励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松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众励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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