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蕃茄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加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松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蕃茄农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松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建原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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