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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与上海松江区善荣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柳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晨,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区善荣小学,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军,董事长。
  原告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上海松江区善荣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区九亭经济联合社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文华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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