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泖港镇朱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光,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忠华,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泖港镇朱定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朱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忠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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