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燕,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茸水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上海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上海金茸水果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2018年12月7日,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茸水果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合计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经济合作社负担8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茸水果专业合作社负担40元(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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