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秋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圆彬,男,1967年4月2日,汉族,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北翠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许梅芳,女,1988年4月11日,汉族,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北翠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圆彬、许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梅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梅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梅芳的起诉。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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