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贺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被申请人:上海利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耀宗。
被申请人:利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蔡耀宗。
申请人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利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5510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利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利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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