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上海松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诗婕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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