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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春风,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胡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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