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君,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忠,住上海市。
被告:顾佩芳,住上海市。
被告:陈博,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忠、顾佩芳、陈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胡志国
书记员:胡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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