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瑛,女。
  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松讯公司)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森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3,820.46元;2、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以313,820.46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住宅通讯配套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号“九洲大唐花园11、15、84、56号地块项目的通讯配套建设和宽带接入工程”,工程款共计1,046,068.22元。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后,于2017年5月16日办理了52,015.88平方米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被告结欠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森泽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结欠工程款金额不予确认,双方合同总价对应建筑面积56,137.72平方米,实际施工中会所、管理用房未施工,别墅地上地下面积也有减少,故相应金额应当扣除,按实际完成面积结算。对于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双方对尾款未达成一致,被告并非主观拖延,原告主张违约金无合同约定,且违约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九洲大唐花园11、15、84、56号地块项目的通讯配套建设和宽带接入工程,地点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号......3.1松讯公司根据国家通信产业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并保证上述小区的正常通信使用及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4.1对合同费用约定如下:九洲大唐花园11、15、84、56号地块项目工程费合计1,046,068.22元,详见附件《报价单》;4.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一周内支付30%工程款,计313,820.47元,施工结束后支付40%工程款,计418,427.29元,余款30%在松讯公司办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森泽公司支付,计313,820.47元......7.1森泽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等办法规定偿付松讯公司赔偿金......。
  合同所附《大唐花园三期通信配套工程报价单》记载:1、别墅地上面积23,957.92平米,单价40元/平米,金额958,316.80元;2、别墅地下面积28,869.80平米,单价40元/平米,金额1,154,792元;3、会所及管理用房面积3,310平米,单价20元/平米,金额66,200元;4、地下车库8,320.50元,不计价;5、小计2,179,308.80元,折扣价(=小计*0.5)1,089,654.40元,优惠价(=小计*0.48)1,046,068.22元。另备注最终以实测面积结算。
  2017年5月15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出具《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载明: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由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位于沪松公路1789弄的新建住宅,其配套设施经中国电信上海松江区局部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合计面积为52,015.88平方米,详见附件。所附3份《新建住宅通讯配套验收面积明细表》均由森泽公司盖章,分别记载:项目名称:九洲大唐花园XXX号地块,幢号37、38、39,合计面积9,696.47平方米;项目名称:九洲大唐花园XXX号地块,幢号21、22、23、6、7、8、9、29、30、31、32、33、34、35、36、1、2、20,合计面积19,810.15平方米项目名称:九洲大唐花园XXX号地块,施工幢号24、25、26、27、28、16、15、17、18、19、11、12、13、14、10、3、4、5,合计面积22,599.26平方米。
  森泽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支付313,820.50元;2016年10月25日支付418,427.2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大唐花园三期通信配套工程报价单、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通讯配套验收面积明细表及银行入账通知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鉴于双方对会所、管理用房是否实际施工存在较大争议,审理中,本院要求双方共同至现场查看住宅通讯配套工程施工情况。被告森泽公司提供书面报告及现场照片光盘,证明项目会所、管理用房未施工,要求扣减相应价款;对此原告松讯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扣除31,776元。被告另提出37、38、39号房未实际施工,要求扣除相应面积对应金额;原告质证后认为,2017年已经完成上述房屋通讯配套建设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对于现状不排除安装完毕后人为破坏,故不同意扣减该部分金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承揽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工程款金额1,046,068.22元系预估金额,双方约定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现双方确认会所及管理用房原预估面积3,310平方米未实际施工,根据约定单价及折扣方式,相应扣减31,776元。被告提出的37、38、39号房累计面积9,696.47元未实际施工,价款应予扣减问题,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照片可见,管线井、设备箱及预留孔均已施工完毕,被告称未见光纤,鉴于自2017年5月原告实际完工直至2019年9月双方至现场查勘期间已超两年,此期间涉案小区并未交付,而原告完工之时经上海电信、上海联通及上海移动三家运营商共同确认通信配套共建完成并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合格,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仍应支付37、38、39号房对应工程款。关于别墅区地上地下经验收确认的实际施工面积52,015.88平方米,较之合同约定面积52,827.72平米,差额811.84平方米所对应工程款15,587.33元应予扣除。综上,被告应付原告结余工程款金额为266,457.13元。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抗辩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而遭受的损失为未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起算违约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66,457.13元;
  二、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6,457.13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计3,003.50元,由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50元(已缴),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蒋丽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