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极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仁燕。
申请人上海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极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7,41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极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7,41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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